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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诺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袁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诺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匡中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言,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妍冰,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莎,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海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曙光新村17幢45号5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妍冰,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莎,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诺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某某、第三人王海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诺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言、被告袁某某及第三人王海平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妍冰、何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诺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奖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4,155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4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约定了被告从事销售部经理助理工作,该工作性质为低底薪、高奖励。被告入职后,向原告宣称有高额业绩,被告的直属领导即第三人王海平为被告向原告进行申报,称被告会将业务带至原告处,原告才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告发放了奖金。被告满意该奖励,后双方又于2017年7月7日签订了《销售目标任务责任状》,书面确定了被告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即可获得相应金额的奖金。然而,2017年12月被告离职后,原告发现被告存在虚报业绩、骗取原告奖励的行为,包括与关联单位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只停留在纸面上等,故被告应予返还系争奖金。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被告袁某某辩称,系争奖金系原告发给第三人的,被告收到后已第一时间转付给第三人;被告已经离开原告公司,如双方对奖金有争议,在离职交接时原告就应提出,而不是半年后才提出主张,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第三人王海平述称,其2016年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任原告顾问,2017年原告A轮融资完成后,对部分骨干人员进行了奖励,原告人力资源负责人沈韦微信告知第三人,第三人的奖励款通过被告转发,金额为74,155元,被告收到后已将奖励款全额转给第三人。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有期限为2017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被告从事标准工作。2017年12月,被告离职。2017年6月1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以奖金名义发放74,155元。
  又查明,原告于2018年5月4日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返还奖金74,155元,仲裁裁决对原告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打款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被告和第三人进行了质证:(1)2017年7月7日原、被告签订的《销售目标责任状》,证明因第三人称被告业务能力强,原告在对被告发放完系争奖金后调整了被告的工作岗位。被告和第三人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奖金属于第三人,而非被告;(2)框架协议复印件,此系第三人为被告申报的业绩,第三人称业绩为被告带进来的,但原告并未就此取得任何利润。被告和第三人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被告并未因此拿到过奖金。
  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供了2018年5月30日的公证书、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证明系争奖金74,155元属于第三人,被告已替原告转付给第三人。公证书申请人为第三人,公证事项为保全证据,显示“王海平(XXXXXXXXX@qq.com)”的邮箱2017年5月25日收到名称为“你和我”的发件人发放的主题为“吴会计,诺奚2017半年奖(按照一次性收入计税),请查收,谢谢(密码与诺奚每月工资密码一致)”的邮件,该邮件收件人为XXXXXXXXX@qq.com,同时抄送“匡总”和“王海平”,邮件含附件表格名称为“诺奚2017半年奖”,表格内容显示王海平实发奖金74,155元,被告称“你和我”即原告的人事沈韦,“匡总”即原告法定代表人匡中睿。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显示被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第三人转账50,000元、2017年6月16日向第三人转账2,418元,第三人陈述,余额被告也已经现金转付给第三人。原告对公证书和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内容不认可,原告代理人表示庭后向原告核实沈韦的身份及第三人陈述的真实性,并于庭后一周内向本院回复书面意见,后原告未作回复。
  本院认为,原、被告劳动关系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以奖金名义发放被告74,155元,原告主张因第三人称被告业务能力强才向被告发放系争奖金,现被告存在虚报业绩、骗取原告奖励的行为等故要求被告返还奖金,但原告提交的《销售目标责任状》签订在原告发放系争奖金之后,原告也无证据证明框架协议需落实才符合发放奖金的条件。被告提交的公证书、支付宝转账回单及第三人的陈述相互印证,系争奖金系原告向第三人发放的奖金,仅是通过被告转付,原告虽对此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原告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回复被告所提及的原告人事沈韦的身份及第三人陈述的真实性,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难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奖金,本院难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诺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上海诺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国侠

书记员:向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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