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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曾庆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雷,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荣,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分别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民间借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现上海诺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起诉依据的《借款暨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约定由丁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丁方披露的地址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李某某、梁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某、梁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李某某负担100元,由梁某某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吕燕娜

书记员:陈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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