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诸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郑能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翊平,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爱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胜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古华新村南区858号201室。
原告上海诸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胜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诸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 蕾
书记员:朱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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