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语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清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为英,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莉星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负责人。
原告上海语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上海莉星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语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语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红艳
书记员:陆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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