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诗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柯宝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姝,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在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夏黎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怡默,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诗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在甲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以双方需进一步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诗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1元,由原告上海诗某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 磊
书记员:谯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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