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诗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覃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东,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秋梅,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第三人:龚世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第三人:龚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原告上海诗某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及第三人龚世建、龚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周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朱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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