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诗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闫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元健,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臻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诗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闫某诉被申请人上海臻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臻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60,9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臻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60,9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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