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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译舒包装材料厂与吴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译舒包装材料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投资人:吴建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通宾,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
  原告上海译舒包装材料厂诉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译舒包装材料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顾煜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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