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付磊,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虹,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月兰
书记员:王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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