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付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经缴纳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60元,减半收取计93.30元,由原告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建军
书记员:杨凤逸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