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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付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18日期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1,511.03元(422元/月*3个月+422元/31天*18天=1,511.03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333弄水清木华公寓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华某某为该公寓16号702室业主(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该房总面积168.85平方米。被告入住后,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欠付物业管理费共计1,511.03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所欠费用。
  被告华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原告为水清木华公寓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2016年10月,原告与上海市浦东新区水清木华公寓业主大会签订《水清木华公寓物业服务合同》,地址芳甸路333弄,委托期限2016年6月1日执行至2017年5月31日终止,住宅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暂定每平米1.95元/月,电梯、水泵运营费每平米0.55元/月。2017年5月31日,合同到期,因小区需进行新物业公司竞聘,业委会与原告协商延长了物业管理期限。至2017年7月18日,原告与案外人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后正式撤离该小区。被告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建筑面积168.85平方米。自2017年4月1日起未交纳物业管理费,至2017年7月18日止,共欠付物业管理费1,511.03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后,理应及时按约支付物业管理费,现拖欠不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18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511.03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证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18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511.03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  华

书记员:杨燕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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