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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克某(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余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干,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婉婷,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某(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小雨,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克某(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于2019年3月13日收到原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任  莹

书记员:林佩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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