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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觅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科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尤少华,女,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顺泰金竹坑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觅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科峰,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张无刺饮食店(经营者:张科峰,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长子县丹朱镇丹顺社区公安局家属院2排7号),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XXX弄XXX号一层。
  被申请人:张科峰,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
  申请人尤少华与被申请人上海觅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张无刺饮食店、张科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988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上海觅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张无刺饮食店、张科峰价值人民币225,000元(注: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的财产。申请人尤少华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富街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富街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月红

书记员:钱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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