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规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静,上海诚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规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7616.1元,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最高法院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支付滞纳金。本院于2018年10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规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陈幸子
书记员:储嘉珺 丁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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