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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大连广播电视台著作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嘉,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广播电视台,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王卫。
  原告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广播电视台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后,收到原告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37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林佩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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