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保申请人: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丹,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英,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昕轶,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鼎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文建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田,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东莞市鼎烁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根据原告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沪0104民初1536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鼎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人民币72,63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莞市鼎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宝账户人民币72,637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保全申请费人民币746.37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俞海苓
书记员:陈璐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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