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林友真空电子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卫国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群,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西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丁秀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婷,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斐,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林友真空电子厂与被申请人上海西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172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西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4504.25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林友真空电子厂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西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国志
书记员:毛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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