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西北电力钢材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顾秋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群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学韬,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明远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联港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姚卫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立,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西北电力钢材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明远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西北电力钢材配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西北电力钢材配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谢连明
书记员:苏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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