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裕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英,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易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翁新建。
被告:翁新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上海裕基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易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翁新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裕基经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裕基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韩青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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