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裕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毛品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祥元,上海市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上海裕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因原告已收到涉案款项,原告上海裕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裕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张 玮
书记员:王琼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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