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袅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昕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亮亮,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传驰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淑凝,上海市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袅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传驰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传驰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袅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服务费338636元、律师费10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3500元,合计352136元,定于2019年8月15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传驰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则应补偿原告上海袅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135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45元,财产保全费2383元,合计5828元,由被告传驰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承担,应于2019年8月15日前支付原告上海袅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奚利强
书记员:吴 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