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衡目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何庆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环,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永坤,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旭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
法定代表人:冯鹏龙,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衡目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湖市旭马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宪章
书记员:孙匆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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