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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衔实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谷某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衔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厚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园园,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谷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毕余昌。
  上列当事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衔实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红军

书记员:顾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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