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5幢2203室。
法定代表人:叶碧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英,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勇志,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义乌市凯某饰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永兴路9-8号。
经营者:傅银华。
申请人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义乌市凯某饰品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义乌市凯某饰品厂价值2万元的财产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以向本院缴纳保证金6,000元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义乌市凯某饰品厂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上海蜜淘影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冯 祥
书记员:谢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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