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虹韵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桂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泓辉,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萍,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金汇三街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耿海,主任。
被告:上海司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俊明。
原告上海虹韵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金汇三街坊业主委员会、上海司力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虹韵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虹韵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虹韵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4.38元,由原告上海虹韵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秋晨
书记员:刘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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