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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歆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艾某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虹歆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屹,上海孙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艾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XXX号XXX楼。
  法定代表人:蔡筱静。
  原告上海虹歆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艾某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上海虹歆服饰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自2004年左右开始为被告加工服装,之前一直未有拖欠加工费款项。但自2018年下半年起,被告开始陆续拖欠加工费。至2019年1月经双方结算,被告累计拖欠加工费已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4,253,682.18元。原、被告在结算后签订了和解协议,被告承诺自2019年1月起每月支付35万余元,但实际在签约当月被告即未能按约履行。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加工费4,253,682.18元;2.被告支付以4,253,682.18元为基数,按年息6%,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上海艾某服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3月8日签订的“加工合作合同”中第19.2条争议和管辖的约定:“因本合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上述争议,则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寻求诉讼解决。”,故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交的“加工合作合同”签订于2016年3月8日,且被告未提供该合同原件,亦未到庭参加听证。原告提交了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双方签订的“成衣制造合同”62份,总价款为500余万元。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和解协议书”载明的被告未付加工费金额为4,253,682.18元。原告确认双方系滚动结算,故被告欠付的加工费产生于2018年之后,与被告提交的“加工合作合同”无涉,故本院对被告的管辖意见不予采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现原、被告双方未在“成衣制造合同”和“和解协议书”中对合同履行地点进行约定,且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因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艾某服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艾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亦兵

书记员:邵  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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