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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赵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宇,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国强,男,1972年5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7元,减半收取计158.50元,由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喆平

书记员:吕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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