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赵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宇,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虹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陈 稷
书记员:施政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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