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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虎龙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大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虎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季美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艳,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晨来。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建路XXX号XXX室XXX单元。
  主要负责人:严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虎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虎龙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虎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虎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姗姗

书记员:陈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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