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正翔路灯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永兴工业区环镇北路XXX号之三。
投资人:肖文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敏,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薪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正翔路灯厂与被申请人上海薪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沪0113民初52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00,181.06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保全措施。后该案调解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薪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某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张超亮
书记员:王 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