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蕉城建筑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阮克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月宝,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宇某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焕军。
原告上海蕉城建筑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宇某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蕉城建筑模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罗有敏
书记员:翟 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