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蔚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黎过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昌。
被告:上海西某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程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毓龙,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蔚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西某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蔚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6元,减半收取计953元,由原告上海蔚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 洋
书记员:张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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