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蓝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邰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博,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杰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富民支路XXX号D1-230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魏显臣,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上海蓝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杰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宇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2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蓝页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一、二审法院对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侵权赔偿的过错原则显属错误,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案涉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系承租人杰宇公司,而蓝页公司在事故中并无过错,且双方当事人在案涉租赁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因消防原因产生的损失由杰宇公司承担。故其不应承担部分损失,而应由杰宇公司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其现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上述主张。蓝页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蓝页公司虽坚持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但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所提供的证据亦无法支持其观点,尚不足以推翻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依法所作的判决。一、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结合一审法院向相关单位调查了解的案涉火灾发生原因,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定杰宇公司应对火灾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并认为蓝页公司作为出租方未能采取充分措施杜绝杰宇公司使用系争仓库过程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据此判令蓝页公司承担一定的责任,并无不当。蓝页公司于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律关于再审新证据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蓝页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蓝页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缪 丹
书记员:王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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