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蓝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丹。
委托代理人俞嵘嵘,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灵某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滨。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蓝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灵某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灵某创意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3,6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蓝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灵某创意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3,6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盈喆
书记员: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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