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蓝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理人:王康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圣东,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燕,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上诉人上海蓝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12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蓝某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黄文蔚
书记员:岳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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