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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蓝业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森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森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蓝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蔡光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华,上海海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森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杜云云。
  被告:上海森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杜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蓝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森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森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建中

书记员:吴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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