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海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西渡南渡村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许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卫平,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蒋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齐建。
被申请人:上海康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齐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海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蒋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康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沪0120民初139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担保人许军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泽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现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了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海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原担保人许军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海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提供了新的担保,故申请解除原来的担保,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担保人许军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泽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措施。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沈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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