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蒂姆联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菁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岱青、牛伶,上海正义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飞乐纽康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朱映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蒂姆联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铂公司)与被告上海飞乐纽康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康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受理后,纽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裁定驳回纽康公司管辖权异议。该裁定于2018年9月6日生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9日、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联铂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岱青、牛伶、纽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纽康公司支付拖欠的开发费用960,000元;
2、判令纽康公司以640,000元为基数,给付联铂公司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3、判令纽康公司以320,000元为基数,给付联铂公司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事实和理由:
2016年11月,双方签订《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开发合同》,约定由联铂公司以《网站功能一览》为开发依据,为纽康公司进行网站系统开发工作。纽康公司要求开发的是B2B的网站,网站用户通过身份认证成为卖家和买家,出售和购买服务。平台管理员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卖家和买家发布进行管理。这个平台的钱款交易功能,是核心内容。2016年11月底,联铂公司在自己的服务器为纽康公司添加了访问权限,网站开发的进度,纽康公司在服务器里随时可查看。页面原型设计书、数据库设计书、详细设计书、网页设计原稿也通过上传到纽康公司阿里云服务器的方式交付,在服务器上可以查看。2017年3月23日,联铂公司将完成的网站上传至了纽康公司服务器。纽康公司可以直接使用这个网站,纽康公司也进行支付钱款的测试,并与联铂公司约定其客户测试的时间。然而,纽康公司在联铂公司完成开发服务后,始终未配合验收,也拒付应在2017年2月28日前支付640,000元以及2017年5月31日之前支付320,000元。经我司催讨,无果。在此情况下,我司暂缓交付程序员代码(即编辑网站的代码)。我们已经准备完毕,只要纽康公司付钱,我们就可以交付。
2018年3月19日,联铂公司委托律师向纽康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纽康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前付清全部拖欠的开发费用,但纽康公司自收到该《律师函》后,亦未对联铂公司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提出异议。但时至今日,纽康公司仍未支付拖欠的开发费用,遂起诉。
纽康公司辩称:不同意诉请。联铂公司未依约履行其义务,网站并没有完成,也没有书面通知我方进行验收。按照合同第四条,页面原型设计书、数据库设计书、详细设计书、网页设计原高、程序源代码,联铂公司完全未交付、我司也未验收。我方支付的前两笔款项,和合同义务履行几乎无关。我方在支付款项后,联铂公司履行义务不积极,很多事情是我方自己在做,故我方停止了后面两笔款项支付。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1月,联铂公司(乙方)与纽康公司(甲方)签订《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开发合同》。内容:经友好协商,以《网站功能一览》(附在合同中)为开发依据签署此协议书。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网站系统开发工作。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根据网站开发需要在双方协议的期限内必须将网站开发的详细资料交给乙方,如:文字、图片、证书、示意图等电子文件:如因为甲方未能及时交付相关资料致使网站开发时间推后,乙方不负担违约责任。2.甲方有权利随时了解网站开发的进度和详细情况。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网站功能一览》中确认的内容进行网站开发,对乙方违反《网站功能一览》要求的行为有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4.甲方有权在合同约定完成日期时验收网站……6.甲方须在乙方通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验收网站,超过时间乙方在向甲方书面催告后,视为甲方对网站验收合格。7.甲方需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甲方不按时交付相关费用,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需根据《网站功能一览》中确认的内容为甲方开发网站,并保证网站上数据的准确性、可看性,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网站开发工作;
2.乙方需在首页开发完成后通知甲方确认,乙方不得随意修改《网站功能一览》中确认的内容;
3.由于甲方未能按时提供网站开发所需文字、图片等相关资料而造成网站不能按时完成,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双方合作期间,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文字及图片资料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
……
6.乙方有权在开发过程中拒绝甲方提出的超出《网站功能一览》中已确认内容的修改要求,对甲方确实需要修改的要求另行商议解决方式,并有权收取修改费用;
7.对甲方网站中出现由乙方所造成的错误,乙方应在发现错误3天内完成修改;
8.乙方有权在签订此合同同时收取网站开发首付款。
三、合同服务期限
1.开发期间
自2016年11月22日至2017年03月31日
2、维护期间
自网站上线之日起60天之内出现的程序瑕疵乙方将免费对应修改,60天之后的维护事宜双方另外签订维护合同。
四、合同交付内容
网站开发验收完成后乙方需向甲方交付的成果物如下:
1.页面原型设计书
2.数据库设计书
3.详细设计书
4.网页设计原稿
5.程序源代码
五、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费用共计1,600,000元;
2.费用支付1.甲方在2016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160,000元。2.甲方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480,000元。3.甲方在2017年2月28日之前,支付640,000元。4.甲方在2017年5月31日之前,支付320,000元。
六、违约责任
2.由于乙方单方面的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内容,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具体额度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合同中网站开发费用所付金额的60%。
3.甲方在确认网站后不能及时支付乙方尾款时,乙方有权不将网站上传至甲方网络空间中,甲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2016年11月29日,联铂公司项目经理陈某1通过其QQ方式将联铂公司服务器地址发送给纽康公司技术总监陈某2,并将登录账户名和密码一并发送。
同时,联铂公司员工与纽康公司员工在QQ上组建“服务猫需求组”聊天群。2017年1月-4月,陈某1与陈某2就每次例会情况在“服务猫需求组”聊天群中进行沟通。
2017年3月23日,陈某1通过其QQ方式将下列内容发送给陈某2:
front:stg-www.bolstract.com
门店:stg-store.bolstract.com
门店管理:stg-store-admin.bolstract.com
admin:stg-admin.bolstract.com
SSO:stg-passport.bolstrac.com
IM:stg-www.bolstract.com/im
api:stg-www.bolstract.com/api
openapi:stg-www.bolstract.com/openapi
温占彪11:51:51
正式机:
Front:www.bolstract.com
门店:store.bolstrsct.com
门店管理:store-admin.bolstract.com
Admin:admin.bolstract.com
SSO:passport.bolstract.com
2017年3月30日,陈某2在QQ上向陈某1表示“对外支付成功”“我自己卡里1元钱收到了”。
2017年4月28日,陈某2与陈某1在QQ上对话,陈某2:“银行大额转账的测试,我叫客户准备账户及钱,他们已经准备好了”“我们确定好哪天测试,提前通知客户”“测试时候可能需要客户帮忙,把钱再打回账户之类的”;陈某1回复“那就暂定5月3日”;陈某2:“好的,那我就通知客户”“关于昨天说的门店环境,需要讨论下吗?昨天电话里不是说有什么路径要确定下”;陈某1:“有问题你们QQ上问”。
另查明,纽康公司向联铂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前二笔款64万元。但后二笔款合计96万元,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2018年3月,联铂公司向纽康公司发送律师函催讨,未果,遂起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联铂公司提供的《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开发合同》、QQ公证书、律师催款函等证据证明。
纽康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
审理中,联铂公司陈某1到庭作证:我是联铂公司项目经理。我参与了联铂公司与纽康公司的网站开发公司。项目开始后,开发的成果都放在我司服务器上。我司对纽康公司负责该项目的陈某2开放服务器访问权限。陈某2每周都会到我们这里开会。对我们的开发结果没有异议。该项开发工作在2017年3月下旬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我通知了陈某2,把开发的网站放到服务器上,给了他一个下载的地址,他可以直接去网页查看成果。合同第四条中的页面原型设计书、数据库设计书、详细设计书、网页设计原稿通过我们发的地址,都能看到。网站的使用要上线,在测试时候,能够看到。决定上线是客户决定的。上线的过程是我们操作。之前我们在服务器上给了一个能让客户看到的测试的网站,后因网站需要续费,客户没有支付,就停了。续费后,是可以执行上线的。
联铂公司对证人证言无异议。
纽康公司对三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联铂公司与纽康公司签订的《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开发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
根据联铂公司提供经公证的QQ聊天记录显示,联铂公司在2016年11月即向纽康公司开通了其服务器访问权限,纽康公司可随时进入联铂公司服务器了解网站开发的进度和详细情况。2017年1月-4月期间,双方就每次例会情况在“服务猫需求组”聊天群中进行沟通。从2017年3月、4月期间QQ聊天记录看,联铂公司已将完成的网站下载地址发送纽康公司,纽康公司也成功进行了在线支付测试,并与联铂公司约定2017年5月3日通知纽康公司的客户进行银行大额转账的测试。纽康公司从未就网站开发的进度、内容、交付、测试等问题提出过异议。纽康公司在2017年3月即获得了网站下载地址,2017年4月进行了支付功能测试,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应当视为纽康公司对系争网站进行了验收。审理中,纽康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证,故本院对纽康公司抗辩联铂公司未完成网站开发、未交付、未验收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联铂公司已经完成网站开发并向纽康公司进行了交付。纽康公司接收网站后,进行了支付功能的测试,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纽康公司验收。纽康公司应当按约支付剩余款项,逾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针对纽康公司称联铂公司未向其交付设计书、程序源代码,审理中联铂公司称其已将页面原型设计书、数据库设计书、详细设计书、网页设计原稿放到服务器上,纽康公司可随时查看。程序源代码在纽康公司全额支付服务费后可以交付。本院认为,程序源代码是网站开发的核心资料,在纽康公司未全额支付服务费的情况下,联铂公司有权拒绝交付程序源代码。且设计文件和程序源代码的交付并非合同的主义务,纽康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剩余服务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飞乐纽康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蒂姆联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费960,000元;
二、上海飞乐纽康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蒂姆联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6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以3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飞乐纽康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嵘
书记员: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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