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曲俊晓,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宏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江枚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东升,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宏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恒阳
书记员:田力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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