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萧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云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岭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小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田民,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萧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岭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俞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4日以被告俞某某已将应退还的租金、应承担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合计284,959元交付法院并同意转交原告,故双方间纠纷已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和解并及时结清相关款项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萧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7元,减半收取2,923.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35.50元,合计诉讼费4,959元,由被告俞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顾政文
书记员:田一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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