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莱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崇宇,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宇,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笛,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华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锦创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珺。
原告上海莱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第三人上海华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莱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382.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191.13元,由原告上海莱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曹 栋
书记员: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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