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莫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安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遥,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宏,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正诚高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莫默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正诚高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正诚高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24,173.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担保人沈安妮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白玉新村XXX号XXX-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正诚高和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24,173.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沈安妮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白玉新村XXX号XXX-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军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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