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荣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焦良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孺浒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苏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男。
原告上海荣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孺浒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原告以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收到和解款为由,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荣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18元,由原告上海荣某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静
审判员 杨韡
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
书记员: 朱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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