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荣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玉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英杰,上海祥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汪晓怡,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荣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某某、曹某某、汪晓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因原告上海荣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申请撤诉并表示不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 稷
书记员:胡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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