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XXX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弋朔,男。
被申请人:上海茹某古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雷,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巴尔特古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雷,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热纳古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雷,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王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申请人:努儿扎玛·托合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上述五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建华,上海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珺,上海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茹某古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巴尔特古某餐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热纳古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雷、被申请人努儿扎玛·托合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沪0106民初1181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茹某古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巴尔特古某餐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热纳古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雷、被申请人努儿扎玛·托合提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已与五被申请人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五被申请人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上海茹某古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巴尔特古某餐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热纳古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雷、被申请人努儿扎玛·托合提银行存款350,000元的冻结和其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严亚璐
书记员:兰方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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