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茸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陶文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中,上海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景某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邱福昌。
原告上海茸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景某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茸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茸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游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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