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茸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延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梓琳,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佳丽,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翀,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茸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茸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茸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计586元,由原告上海茸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孙溪松
书记员:顾春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