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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茂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桐乡市梧桐振龙精密铸件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茂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冬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信南,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梧桐振龙精密铸件厂(原桐乡市振龙新能源汽车配件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投资方:缪建方。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茂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梧桐振龙精密铸件厂(原桐乡市振龙新能源汽车配件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第一部分第八条知识产权及保密条款中约定“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产品的相关技术资料,均由甲乙双方共同保存、使用,乙方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数模、图纸、样件等专用技术,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专有技术予以保密和妥善保管,如乙方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有关技术资料及合同资料等,乙方应承担甲方损失和相应法律责任”“凡属甲方专用产品,未经甲方明确的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从甲方得到的任何技术与资料及按甲方数模、图纸、样件等制作的零部件”“乙方专门为甲方开发的产品,无论甲方是否支付或在产品中分摊模具、专用工装、测试等专项费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出售该产品及配件,不得将产品开发研制过程中的技术、资料等披露给任何第三方,甲方支付或在产品中分摊的模具、专用工装等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均属于甲方”等内容,现原告主张被告违反该条款的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故本案应为知识产权纠纷,本院对知识产权纠纷无管辖权,本案应属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谭映红

书记员:张霜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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