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苏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中津桥路XXX号XXX幢XXX室-6(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望林,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国兴谷A区7号-81。
法定代表人:王旭。
被申请人: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上中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旭。
原告上海苏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715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查封陈勇、陈海红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乐秀路XXX号XXX-XXX层的房产。现原告上海苏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8万元的冻结或者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陈勇、陈海红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乐秀路XXX号XXX-XXX层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璐依
书记员:陆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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