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苏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中津桥路XXX号XXX幢XXX室-6(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望林,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旭。
被申请人: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上中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旭。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苏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苏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苏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9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480元,由原告上海苏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璐依
书记员:陆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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